交通标志的国际规定
发布者:塘沽驾校
发布时间: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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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志采用的颜色、形状、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
箭头规定
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正确行驶方向。
(1)门架式标志或跨线桥上附着式标志的箭头,用来指示车道的用途或行驶目的地时,箭头应向下,并指向该车道的中心线;用来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倾斜向上,倾斜角度应能反映出口车道的线形。
(2)路侧安装的指路标志,表示直行方向的箭头应指向上方,表示转向方向的箭头应与转向车道的线形保持一致。同时出现向上和向左、向右的三个箭头时,指向右侧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右侧,指向上、左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左侧。
(3)箭头可以放置在主要标志文字的下方,或文字一侧的适当部位。
文字规定
公路的指路标志应采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与其他文字并用。当标志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应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应用英文。因版面规格限制时,部分英文可以采用缩写。
尺寸规定
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的板面尺寸和指路标志的文字高度,应由公路的设计速度决定,指路标志的板面尺寸,还应考虑字符数量、图形符号、其他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地点应放在最左侧,地名由近而远、从上到下排列。如果几个独立的标志板组成一组,则各板的长度应相同。地点、方向标志中,直行标志应设置在最上部,其下为向左、向右可以到达的地点。
检验
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n/h时,宜按运行速度对交通标志的版面规格及视认性加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