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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驾考知识点之扣留机动车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飞鱼  发布时间:2013-12-02  阅读:6389次
  扣留机动车的情形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3、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4、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5、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前提条件   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时候。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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