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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外驾照回中国怎么换国内驾照?
发布者:塘沽驾校  发布时间:2013-12-05  阅读:13007次
国外驾照回中国使用需要到车管所换证,不能直接开. 建议你参考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相关资料,其实全国的车管所都差不多. [url]http://www.bjjtgl.gov.cn/fagui_Detail.asp?ji_ID=114[/url]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及考试科目 (一)办理地点 1、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2、其他人员在申请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考试科目 1、申请人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2、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对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二、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四、申请条件 (一)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七、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 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八、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十、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上海市交警总队的规定: [url]http://www.shjtaq.com/showcontent/contentdetail.asp?id=46733[/url] 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的驾驶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一、办事条件: (一)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需要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⑴在户籍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证明原件(现役军人申请驾驶证时,若无本市《居民身份证》的,凭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及部队团级以上证明,只可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4)在内地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提交其入境的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提交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提交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不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交中文翻译文本(指定翻译服务地点:1、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东体育会路100弄3号1楼,近大连西路,电话:总机65877585转215或216;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南京东路66号国旅商务楼702-4室,电话:63239181、63233988、63233608); 5、申请人的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1、凭身份证明拍摄数码照片; 2、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凭身份证明进行身体检查;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到指定的翻译地点进行翻译; 5、提交有关资料,到受理窗口办理境外证换证手续; 6、预约科目一考试; 7、按时参加科目一考试; 8、申领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预约科目三考试,按时参加科目三考试; 9、考试及格的,到受理窗口复核办证手续; 10、交纳相关费用,领取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四、收费标准: 理科考试费 40元/人次 沪价涉(92)191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40元/科目 沪价涉(92)191号; 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 5元/人 沪价涉(92)191号; 转证手续费 5元/次 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 10元/本 沪财预(2003)7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六、办结时限: 申领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并制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科目一、科目三考试合格后,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五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受理时间、地点、联系(咨询)电话 七、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7:00 周五8:30---16:00 科目一考试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6:00 2、受理地点和联系(咨询)电话: 闵行区沁春路179号 65168168转5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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